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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19号)和《关于做好北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处置时限
行政单位、全部补助事业单位黄标车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车辆淘汰处置工作;部分补助事业单位黄标车应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车辆淘汰处置工作。
二、资金补助
部分补助事业单位黄标车提前淘汰处置(转出或报废)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1),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统一申领,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各相关单位;行政单位、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车辆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三、淘汰处置审批事项
(一)审批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应按照《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财〔2007〕78号)要求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审批手续。
(二)其它事项
1、淘汰处置的黄标车必须是本单位户头的车辆。
2、黄标车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解体企业进行报废(解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
3、符合资金补助政策单位车辆的转出需转出本市才能申请财政一次性补助。
4、符合资金补助政策单位黄标车淘汰处置完成后,应于2009年5月31前将转出或报废证明、《部分补助事业单位黄标车资金补助统计表》(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财政局经建科(联系人:高司 联系电话:81296712)和绩效考评中心(联系人:楚春艳 联系电话:81296562 )审核,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1、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标准
2、大兴区汽车解体企业名单
3、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黄标车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