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2-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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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失效)关于长子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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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生育收养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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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长子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推动计生工作再上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镇长与各村一把手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夯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齐抓共管,坚持一票否决的“三个一”领导制度。镇主要职能部门:农业、卫生、公安、民政、劳动、综治、宣传、教育、流管、妇联等部门配合镇计生工作,促进齐抓共管到实处,保证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展开。

  二、优化专干队伍,完善干部奖励机制

  基层计生专干队伍是计生工作的网底,网底不牢地动山摇,在保证我镇基层专干队伍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创新选拔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干部奖励机制,落实干部待遇是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办公室[2003]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村根据人口规模至少要有一名计生专干,要求各村安排一名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专职女专干,同时要保证报酬足额到位。

  三、保证计生经费投入

  镇党委政府统筹发展,确保2009年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人均13元,流动人口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1.5万元。村委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会组织健全;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积极争创计划生育示范村。

  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在于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与国家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必须使农民生产、生活、养老有保障,切实关心群众,逐步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计生户的政策倾斜,利益倾斜,使计生户真正得到实惠。与此同时,要制定控制违法生育的限制与处罚办法。

  五、生育调节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六、处罚办法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本镇农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本镇农村居民按照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1、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1倍征收;

  2、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4倍征收;

  3、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当事人,加倍征收;

  4、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子生育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不满4年的,按1/5征收。

  乡镇计生办负责代收,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区财政。

  七、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 避孕药具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

  2、 育龄群众知情、自主选择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放环长效避孕措施。

  3、 镇、村两级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育龄人群孕检、妇女病普查服务,加强探索男性生殖健康服务,并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 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带户口本到计生办出具证明,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特殊情况转院。(长子营医院、区计生委技术服务站)

  八、流动人口强化属地管理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对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村专干负责,包括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流动人口报表。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对流动人口不能歧视。

  九、计生工作年终考核办法

  1、计生专干工作考核参照《长子营镇基层专干考核办法》、《长子营镇村级专干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综合评定。

  2、根据《区人口计生委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工作要求,村级专干必须听从镇计生办统一指导、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不能胜任者计生办有权提请调换。

  3、村级出现虚报、瞒报现象,取消一切评奖资格。

  4、村级出现计划外生育取消本村评选区、镇各种先进资格,与一把手奖金挂钩。

  长子营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