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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大兴区教育信息化又好又快的发展,保证网络的安全、稳定、畅通、规范管理,促进教育内网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兴区教育系统的各级教育单位、机构、学校、协会、幼儿园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区教育内网的管理机构为大兴区教师进修学校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系统内网光纤接入、维护、管理。
第三条 为了保证大兴区教育系统内的各级教育单位、学校、幼儿园等的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必须接入大兴区教育内网,且为唯一接入方式。
第四条 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对教育系统内网用户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私自接入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内网。需接入的各级教育单位、机构、学校、协会、幼儿园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备案手续方可接入。
第五条 备案申请需说明如下内容:
(1)本单位网络系统图。
(2)本单位网络布线图。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 设备接入方案。
第六条 大兴区教师进修学校信息中心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备案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取得备案许可证后,应当持备案许可证向大兴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提出接入申请,接入大兴区教育内网。
第七条 取得备案许可证并接入大兴区教育内网的各级教育单位、机构、学校、协会、幼儿园等不得擅自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给予断网处理。
第八条 需停止光纤接入服务的各级教育单位、机构、学校、协会、幼儿园等需书面提出申请、备案。
第九条 使用中遇网络故障报请大兴区教师进修学校信息中心进行维护。
第十条 教育内网的使用人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教育内网的服务器、IP地址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其他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疏于对教育内网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接入教育内网的各级教育单位、机构、学校、协会、幼儿园等,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