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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兴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京兴政发〔2004〕62号),经2009年4月23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予以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