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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9年7月10日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北京市大兴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风险,改善金融服务,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大兴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区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自觉接受市、区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每月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报表数据进行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
区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内部控制、决策程序、内审制度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核查,调阅股东会决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文件资料,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大兴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区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大兴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联合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大兴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向区主管部门提供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进行资金托管,并由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
托管银行应每月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账户变动情况向区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每季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资金投向、主要客户、风险状况等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经营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