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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及固定资产补偿费的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入管理使用办法》、《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1、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取征地补偿费后须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储存,纳入“资本公积--征地补偿费”科目进行核算。
3、设立征用土地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明细台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
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1、使用范围: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但不得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任何分配。
2、征地补偿款使用的审批程序:村联席会议提出,报镇事前咨商领导小组进行咨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在镇财政所和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予以付款。
3、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出借的资金收回后,要存入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
三、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接受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补偿,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得参与分配。此款项与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法相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