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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幼儿园: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兴趣班”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2004]3号)
精神,全面加强幼儿园管理,现对幼儿园举办“兴趣班”提出如下要求:
一、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对幼儿实施全面发展教育,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或特长为名,在正常工作日内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举办“兴趣班”,另外收取费用。
二、对于“兴趣班”管理,教委建立申报制度。凡涉及到收费的“兴趣班”,各类型幼儿园均要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应注明办班名称、办班时间、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办学协议和教师资质等内容。
三、幼儿园利用业余时间(包括离园后、双休日、节假日)与他人共同举办“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的,幼儿园应与合作方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合作方必须出具办学许可证及任课教师的相关资质证明。
四、幼儿园举办“兴趣班”必须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幼儿参加。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向家长公示。所收费用也必须按照财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举办“兴趣班”的幼儿园,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将备案材料上报到学前教育科。此《通知》颁发后,各幼儿园要认真进行自查,凡占用一日正常教育活动时间举办的收费“兴趣班”必须取消。对违反《通知》规定、不听规劝、仍利用正常工作日举办“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的幼儿园,在年度考核时进行降级降类的处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