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2-00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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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失效)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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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我镇顺利实施,为全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把这一关系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90%的任务指标。

  二、实施范围

  具有本镇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方式、时间及缴费标准

  (一)缴费方式:按年缴费,采用银行统一划款方式进行参保缴费。

  (二)缴费时间: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2009年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2009年为7420元)。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

  四、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期缴费,最长延期5年。在延期缴费过程中,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继续缴费;延期缴费5年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保险费。

  3、自2009年1月1日起,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4、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外埠迁入本镇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标准:

  1、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2、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五、制度衔接

  (一)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1、实施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我镇广大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社会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安定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相关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社保科、民政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保科,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镇长兼任,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本村现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村级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的带头作用,实行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包户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广泛宣传,实现家喻户晓

  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使我镇居民全面了解、理解此项政策,我镇集中开展以“政策保民生,养老有保障”为主题的系列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1、在我镇综合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点由专人进行政策宣传。

  2、利用集市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解答政策性问题。

  3、各村加大宣传力度,设立“政策宣传咨询站”,逐户发放“致全市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并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多种形式,详细解读政策,重点宣传参保范围、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等具体内容。

  (三)明确任务,定岗定责

  1、为确保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任务指标的完成,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级年终考核重要指标,将此项任务指标量化并分解到各村,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的村给予适当奖励。

  2、为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我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和落实,镇党委、政府按照工作目标,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今年10至11月份为我镇重点参保月。据此,各村要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扎实细致地开展每项工作,做到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包户制度,层层负责,任务落实到人, 保证参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3、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村要严格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重点,明确时限,确保完成参保率90%的任务指标。

  附件:1、安定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安定镇2009年各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任务指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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