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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纪委《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及区委组织部《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现做如下规定:
一、对各村、镇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内容建设房屋,巧立名目虚领工商执照;
(二)严禁借征用、拆迁之机,在所涉及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搭建大棚及进行违法建设;
(三)擅自利用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突击装修;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搞违法建设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五)严禁为违法建设者和经营者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行政审批;
(六)严禁在审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七)严禁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行为视而不见,不劝阻、不制止、不纠正;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拆除违法占地;
(九)严禁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以及支持、怂恿、煽动闹事等抵制拆除违法占地的违纪违法活动;
(十)严禁在“拆违”工作中阳奉阴违或消极对待镇党委、政府有关“拆违”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责任追究
(一)各村、镇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凡翻建、新建必须向镇纪委写出申请,镇纪委批复后,再履行相关手续。如不报镇纪委审批,擅自施工者给予停职、免职处理。
(二)违反上述十条禁令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诫勉谈话、全镇通报。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免职处理。
(三)各村支部书记对本村的违法占地、违章建设负有主要责任,村委会主任负有直接责任。对因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免职处理。
(四)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第一信息员,对本村出现的违法占地、违章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制止;如果制止无效,要及时报告镇农建科,镇里将组织相关部门给予强拆,强拆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村集体支付,并在年终考核中扣除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部分年终奖金;对因隐报、瞒报、不及时报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免职处理。
(五)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如出现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全镇通报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免职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