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2012年6月20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用水总量零增长,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水合理增长及农业用水负增长”的原则,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量水发展;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依据考核指标制定治污减排计划并逐级落实责任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
二、用水计划指标控制
根据市水务局下达的我区用水计划指标及定额测算情况,由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用水单列户签订计划用水责任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源、按月分配计划指标并下达到每个用水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用水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用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公共供水设施管理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公共供水设施运营单位新接用水户,必须经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向违法建设、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户供水;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停止供水,并对供水运营单位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
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立即切断供水,对用水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备供水设施管理
(一)新开凿机井管理
新开凿机井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凿井许可审批。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况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2万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封井;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封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凿井施工单位属本区注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凿井资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违法凿井施工单位非本区注册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禁止在本区从事凿井施工,并将违法行为通告违法企业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已凿供水井管理
已凿供水井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计算取水量计征缴费,并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计算取水量计征缴费,并按照相应标准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对向违法建设或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户供水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处2万至10万元罚款;不停止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停止供水,费用由违法供水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农用井管理
农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计价交费。擅自改变农业井用途的,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未补办或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封井。拒绝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负责封井,费用由违法取水行为人承担。
五、生活用水控制
全面实施农村生活用水收费制度,严格取缔包费制,逐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适时出台阶梯水价实施办法。
各镇政府与公安、统计、水务等相关单位联动,查清户籍人口数量及用水现状,按年核定当地户籍农民生活用水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生活用水实施定额内补贴,并进行公示。对实现集中供水的地区和自备水源供水地区,为当地户籍农民提供生活用水,定额内执行成本经营水价,农民应依法交纳水费;超定额部分用水,按北京市居民用水或经营类别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水费;超定额部分用水,向供水单位全额征收水资源费。
各镇政府引导农民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实施阶梯水价。
六、工业企业用水控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各工业企业计划用水指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水务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和用水定额标准,监督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用水指标执行情况。严格限制引入高耗水企业,加大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水效率。
工业企业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过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
七、农业用水控制
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用水与农业生产用水分类计量。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标准和市水务局分配大兴区的农业用水总量,向各镇政府下达农业用水指标,各镇政府负责分解核定具体用水指标并下达到各村。
农业用水量实行月统月报制度。各镇由农村管水员负责按月查水表(或查电表)计量,经用水户签字确认后,填写用水统计表。农村管水员每月25日前将用水统计表报送各镇水务站,水务站于下月4日前负责将数据录入农业用水管理系统并上报区水务局。
农业用水应安装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装。取用地下水灌溉的农业应采取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用水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农业生产用水超过用水额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用于当地农田水利建设。
八、服务业用水控制
对于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纯净水生产等特殊用水行业和宾馆、饭店等服务业,实行分类单独计量,严格执行北京市规定的行业用水水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九、建设项目及施工用水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必须申请临时用水指标,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控制
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的用水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行业用水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十一、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
结合第一次水务普查,彻底摸清全区用水情况。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生产、生活饮用水井进行清查登记,实现全面装表计量收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自备井用水大户(包括洗浴、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供水设施安装远传水表监控系统,实现用水实时监控。
各镇政府对农业用井进行定位清查登记,安装计量设施,实现计量管理,并对农业用井按照“一村一井一册”建立档案, 建档情况向区水务局备案,由区农委负责监督。
对于故意瞒报取水井及取用水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水务站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违法取用水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私自凿井、私接供水管线、非法使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
十二、加大非法排污的监管力度
区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排入废污水收集管网和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的废污水达标。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
十三、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机制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成立大兴区水资源协调委员会,加快成立大兴区水资源协调委员会筹备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强化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大兴区水资源协调委员会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涉水工作、各镇和街道办事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等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区组织部门,作为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