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2-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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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失效)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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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总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驻区职能局:

  《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新区专题会议及201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5月30日

  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设计产业对提升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区发展设计产业的必要性

  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设计产业是推动实体经济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新区正处于以科技、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做大做强首都二产,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北京“设计之都”和世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国设计瑰谷为品牌,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和设计人才职业化,努力形成企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产业融合效益更加明显、带动实体经济作用更加显著的新局面,推动新区设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集聚发展。针对国内外市场需求,结合新区本身产业基础和优势,积极引导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汽车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子信息设计、软件设计、家居设计、服装设计、传播设计以及展示设计企业和生产要素向规划区域聚集。

  2.坚持产城融合。推进专业性设计产业园区建设与新区城市建设结合发展,通过城市建设为专业园区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科教文化、居住和出行等配套服务,通过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新区城市形象。

  3.坚持产业互促。积极推进设计产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军民结合产业园等形成良性互动。

  4.坚持国际合作。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不断提高规模、层次和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承接国际设计服务外包业务,推动工业设计服务出口,提升中国设计瑰谷的整体设计水平。

  (三)发展目标。积极推进中国设计瑰谷建设,努力将新区打造成为“设计人才高地,设计产业新区”,搭建设计创新服务平台,加快设计产业化进程。到2015年,集聚100家国内外知名专业设计公司,带动形成设计产业群;培养一批知名设计师、设计机构和设计品牌,创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作品,实现设计产业收入突破200亿元,使设计产业成为新区经济结构优化和北京设计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产业聚集。

  促进设计产业向“一谷五园”集聚发展。“一谷”即中国设计瑰谷,“五园”即:设计企业创意园(CDD创意港)、建筑和工程设计园、服装文化创意产业园、博洛尼都市工业设计园和亦庄西曼工业设计园,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区域联动发展的设计产业发展格局。

  (二)强化产业融合。

  实施“百强企业”计划,支持与实体经济融合互促的优秀设计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工业设计、汽车设计、电子信息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家居设计、服装设计、传播设计,以及展示设计等领域,将其培育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融合效益好的品牌设计业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规划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软件设计等产业规模较大、集聚效应明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设计行业,培育一大批“专、精、特、新”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设计企业。

  (三)大力培养引进各类设计人才。

  促进设计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设计教育改革和人才培育创新;开展设计人才在职教育和学历提升工程,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设计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建立高端设计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选送优秀设计师出国培训、参加各类国际设计活动;加强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大力引进高端设计人才。

  (四)提升设计创新能力。

  鼓励设计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的设计研究。支持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以产业链、产品链、技术链、商贸链为依托,组建设计产业联盟,鼓励和支持开展关键共性环节设计创新攻关。支持设计软件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强化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现有设计创新资源,规范建设区域性、专业性设计服务平台,创新综合性设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面向设计产业的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市场交易、网络虚拟服务、数据共享、设计工具、数据模拟、快速成型、设计成果交易等平台建设。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举办“中国设计节”,积极引进新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将国内外优秀的设计资源集聚新区;鼓励设计企业、机构与国际设计组织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开展国际设计项目合作,共享设计信息渠道。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新区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兼任组长,各委办局主管领导任成员,统筹全区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成立新区设计协会及企业设计联盟,负责联系相关设计资源和设计机构,构建与设计业沟通的桥梁。建立新区设计产业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跟踪、监测、分析和反映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状况,把握设计产业经济运行态势。

  (二)资金保障。

  充分利用工信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经信委等配套产业扶持资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有效利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设计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加大设计投入和创新,提升新区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三)政策保障。

  加快制定并落实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相关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工业设计优秀企业评选认定等工作,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快速发展。

  附件:新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附件

  新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育新区设计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汽车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子信息设计、软件设计、家居设计、服装设计、传播设计以及展示设计等。

  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多项新区产业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支持和奖励政策,但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新区所作贡献。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鼓励设计企业入驻新区。对新入驻的设计企业,开业当年总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企业,可给予10-20万元奖励;达到1000-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给予20-40万元奖励;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给予40-100万元奖励。第二年总收入增长达到15%(含)以上,继续给予该企业与第一年相同额度的奖励,奖励期限为二年。对入驻新区不满一个年度的设计企业,入驻当年总收入未达到500万元的,可以将入驻第二年视同为开业年度,并照以上规定落实奖励。

  第五条 鼓励设计企业集聚发展。经认定为新设立的设计企业在新区租用办公用房,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实际交纳房屋租金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不超过2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第六条 支持中小设计企业贷款融资。帮助设计企业对接金融机构,给予贴息补助等,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支持设计企业改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设计企业,主板给予800-1000万元支持资金;中小板给予600-800万元支持资金;创业板给予400-600万元支持资金。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执行。

  第八条 支持设计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利于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新区文创办”)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设计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利于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各类公共技术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在年度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0-60%给予奖励,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设计企业进行争优创新活动。由新区文创办每年认定一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设计企业积极争取市级以上创新项目支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项目资金支持的设计企业,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设计企业参与奖项评选。对获得指定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奖项或称号的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建设。对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提供设计服务,具体政策参照《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扶持设计产业孵化器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新区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区认定的设计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举办设计产业重大活动。经新区文创办认定的重大设计博览会和设计竞赛活动,可申请30%的活动组织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设计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对于参加新区文创办认定的国内外重大设计活动、展览的设计企业,给予活动经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十七条 鼓励设计人才引进。对于经新区文创办认定的“重点设计企业”内新引进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新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落户手续以及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项服务的意见》、《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加大对设计人才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新区内大专院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设计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20万元。培训后人才积极推荐到新区设计企业实习、实训和就业。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区文创办每年4月份开始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核验材料,并牵头组织由评审专家和财政、统计、审计、发改部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由新区主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的审核会审核后形成意后上报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 新区设计产业扶持资金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新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新区文创办认定后,立即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有特殊贡献、特殊情形的企业及项目,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创办负责解释,细则中的新区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