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2-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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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2月9日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按照"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坚决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紧抓"三个三"重大战略,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加快构建一体化、高端化、国际化的宜居宜业和谐新区。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快捷高效,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处理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区的第一要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 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三条 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第四章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注重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应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便民电话、网上征集、区长信箱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有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做好决策论证评估工作,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区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政府一般性常规工作由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各部门的主任或局长,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自身职责和权限作出科学决策。超出自身权限或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决策可采用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形式,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等文件为准;也可按照规定程序以请示、报告或意见等书面形式进行书面决策,决策事项以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签署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区政府作出决策后,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责或政府授权,对区政府作出的决策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全面梳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建立政府履职履责评估机制。推动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全面公开区政府各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推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等文件,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责成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严防法律风险;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重大合同,报送区政府前必须提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也应由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或机构进行审查,未设置法制机构或聘用法律顾问的,应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质量。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8号)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并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厉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种会议讨论决策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内容作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重点,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依法合规。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明确审查责任和程序。对重大敏感复杂事项以及涉及区政府或多个部门的公开申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依申请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依法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建议;主动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议案、提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区长电子信箱、领导接待日、便民电话等信访制度,确保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微博、微信等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派出机构负责同志组成,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通知各镇及区政府所属公司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总公司领导,区委、开发区工委有关部委、驻开发区各职能局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区发改委、住建委、农委、市政市容委、教委、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委、社会办、机场办、信访办、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区武装部的领导列席。会议一般隔周召开,例会时间为星期三下午。

  会议所有议题应逐一进行表决,必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区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

  (六)研究审议需要向区委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等;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九)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结合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于每年年初确定拟上政府常务会议题计划,提请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定;按期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需要,有关副区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参加,可邀请区人大、政协或开发区相关领导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并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住建委、市政市容委、网格办、流管办、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涉及议题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重点研究人口调控、安全生产、拆违控违、环境整治、大气和水体污染防控等五项重点基础工作,会议一般隔周召开,例会时间为星期五下午。根据领导决策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督查台账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为提高会议效率,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加强会前协调,提请上会的一般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重大议题或涉及较多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会议议题,须由主管副区长牵头协调或召开协调会议先期研究、讨论。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并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由主管副区长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的人员须是各单位行政正职,上会议题由牵头单位行政正职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明确重点,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会议讨论阶段各参会人员须积极发言,提出明确意见,同时避免重复性发言。

  第四十二条 上会的议题,须由牵头单位提前3天报至区政府办公室,否则不安排上会;涉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议题,须提前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未出具审核报告的视同不成熟议题,不安排上会;涉及群众影响较大、群众利益较多的议题,须提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维稳办备案,区维稳办出具备案意见,未出具备案意见的视同不成熟议题,不安排上会;属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及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决定事项,或经有关单位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原则上,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不得超过2人。

  第四十四条 会议审批制度。全区性或重要会议活动,由主责部门拟定方案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初审后按程序报相关区领导。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四个明确"的要求,确保落实推进,并及时向区政府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会议请假制度。全区性或重要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由请假人员所在部门提前将书面请假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相关区领导审批;区级领导缺席,应向参加活动的最高职务区领导请假。因参加上级会议活动缺席全区性或重要会议的,须附相关书面通知。

  第四十七条 会议报道。区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凡涉及法律、法规及重要的议题,需提前3天提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九条 区长碰头会。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区长碰头会,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近期政府重点工作。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如无特殊情况不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要严控规格、严控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符合电视电话会议条件的必须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按照"非必需不参会"的原则,只安排与会议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领导参加,严禁上规模、搞陪会。

  第五十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场地、经费等,严格按照《大兴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兴财〔2014〕50号)执行。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程序、优化流程,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三条 规范公文报送。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不得多头请示;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得接收下属单位报送的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接收公文后,须按照当天公文当天呈送的原则,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五十四条 严格实行公文预审和退办制度。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或不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程序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回行文单位。

  第五十五条 区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批转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区政府领导须做到当天公文当天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五十六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应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和报告,须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函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简报要多反映问题,突出实效性、实用性、综合性,严格控制篇幅和发放范围。

  第五十八条 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需积极配合,统一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须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的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理由充分、条目清晰,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

  第十章 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大市政费减免或缓收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或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由常务副区长签署明确意见或由常务副区长报区长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的资金请示,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原则上应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或由主管副区长提前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明确资金使用用途、标准等具体事宜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月向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报送财政收入(支出)情况表,收入分税种、分收入科目、支出分功能、分类科目报告详细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土地等大额资产的处置,由区财政局召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四条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转制,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五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请区政府集中研究。已经区政府同意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主管副区长可视情出席,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在对外接待工作中,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副区长做好接待工作,其他副区长一般不参加接待活动。确需区长参加接待的,须事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不参加区内各单位、各企业举行的庆典、奠基、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活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八条 区长出访,经区委书记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备案;常务副区长出访,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副区长出访,经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出访手续经区外事办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副职领导出访手续,经区外事办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并报主管副区长同意。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三章 学习和调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条 要坚持学习制度。区政府领导要认真参加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专题会组织好学习。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制定自学计划,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第七十一条 要大兴调研之风。区政府领导要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研,每人每年基层调研不少于3个月,选定重点课题,每年撰写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七十二条 要讲求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带着问题开展调研,区政府领导要亲自撰写调研日记。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把解决当前群众的实际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十四章 督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督查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严谨的原则,将市、区两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领导批办和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

  第七十四条 督查方式。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实行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通过节点督查、联合督查、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时序顺利推进。

  第七十五条 督查制度。按照抓落实、建机制、强督查的工作要求,制定政务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不断提高政务督查的精准度和前瞻性,切实发挥好"第一参谋助手"、"大服务员"和"高效督办员"的作用,为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第七十六条 督查结果运用。实行"一通报四挂钩"制度,即将督查绩效考核结果在区政府常务会上进行通报;与科学发展绩效考核挂钩;与组织部门年度处级班子和干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奖评优、班子调整及干部提拔使用挂钩;与监察部门年度行政问责挂钩;与财政部门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十七条 督查检查。区政府各部门要随时关注市区两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须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解决,对于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区政府。

  第七十八条 约谈问责。建立督查问责制度,对政府决定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办或不按时限完成的部门,将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和《大兴区委区政府督查工作约谈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请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区长出差、休假,须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须事前向区长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休假返回后,须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外出考察须提交考察报告。

  第八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和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正职领导出差、休假,需至少提前一周填写并报送请假审批表,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同意;休假返回后,须向主管区长、区长汇报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在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重大资金支出和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向区长汇报,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个人在工作或家庭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向区长汇报。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请示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原则上报请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再向常务副区长或区长汇报。

  第十六章 领导值班制度

  第八十四条 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要坚持值班制度,并坚持在岗值班,外出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做好安排。值班时遇有突发事件,要随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要及时到现场处置。

  第八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带班、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借调人员独立值班等现象。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对于突发事件,要于1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详细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要素)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区政府口头报告,并迅速核实情况,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十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大兴区应急系统领导干部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则》(京兴应急委发〔2014〕4号)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在信息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属地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在信息接报后30分钟内及时赶赴现场,并启动现场指挥机制,做好现场管控工作,确保事发地及周边人员安全。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强化专业处置,确保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八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十五条意见、区委十二条意见和区政府党组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切实压缩事务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第九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机制,强化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招投标、国有资产转让、重大投资等领域的审计力度,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充分利用审计手段对经济社会运行进行监控,运用审计成果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积极发挥审计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第十八章 作风和纪律

  第九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三条 要改进调研作风。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用餐,确需用餐的必须在单位内部食堂,用工作餐。

  第九十四条 要切实转变会风。坚持开短会、小会、少开会,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半小时,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领导一律不陪会;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周一不安排全区性大会。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得超过1次,原则上"区政府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区长一般不参加部门会议。部门会议只通知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主管副区长参加。部门会、专业会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九十五条 要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九十六条 要简化接待。对外接待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不安排高档酒店。

  第九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的电视新闻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除对参加区内重大活动予以报道外,减少一般性活动的报道。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活动等,原则上不予报道。

  第九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安排,一律不得安排迎送,严禁捎带纪念品;区政府领导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一百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机密、工作机密或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