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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5月19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自《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不断提高应诉能力。但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行政答辩不按期提交等问题依然存在。各行政机关应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二)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及时签收、转送法院相关文书,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认真参与庭审活动,出庭应诉人员应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承办、谁应诉"的要求,以镇(街道)、区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具体负责应诉承办工作。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三)做好上诉案件应诉工作。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拟提起上诉的,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承办区政府案件应诉单位的上诉材料,要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要求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二)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和总结,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五、提高行政应诉工作实效
(一)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注重发挥法制部门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做好诉讼统计总结工作。区政府各应诉承办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及时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每季度第10日前,将行政机关自行应诉案件的裁判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司法建议落实情况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区政府法制办将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执行。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条 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因不作为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该工作的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以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举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当日进行案件登记,填写行政应诉审批表,报请区政府审批,审批时限为2日。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区政府审批表的2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第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收集和整理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三)对证据、依据等材料认真研究、鉴别和筛选并形成书面答辩状代拟稿;
(四)对被诉行政行为向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依法出庭应诉;
(六)及时向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七)拟制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九)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
(十)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并应当及时向应诉承办单位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九条 保存有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加盖应诉承办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本);
(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拟出庭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并加盖区政府印章。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审核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区政府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2日内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八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该司法建议书确定的反馈截止日期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