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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渣土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大兴区渣土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为进一步加大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考核细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管理及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相关部门、各属地要严格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三条 渣土行业管理工作是区政府重点工作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考核细则》,积极与市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
第四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采取科学灵活的执法手段,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夜间突击检查频次,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自觉接受市级部门和环保督察组的检查指导,及时核查处理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渣土车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五条 严格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有关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北京市渣土车专项整治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规定,严格执行扬尘排污费征收制度,严肃查处渣土车不密闭、超载装运、道路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工地全部落实渣土运输监管执法实名盯守制,全部使用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辆全部符合地方标准并取得准运许可,渣土运输企业全部完成定期评估;渣土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案件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确保我区渣土行业管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并达到预定工作目标,成立大兴区渣土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 成员单位包括: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区公安治安支队。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市容委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组织渣土行业管理联合执法检查、汇总上报执法数据及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情况。
第四章 部门职责
区市政市容委职责
第九条 严格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以市级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为平台,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将许可信息与相关执法部门实现共享,加强事后监管检查。
第十条 严格渣土运输企业车辆监管。加强渣土运输企业车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准运许可审批、现场随机抽查等环节,对取得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企业所属车辆进行检验排查,确保车辆全部符合地方标准,技术状态始终完好。全年渣土运输企业车辆定期评估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全面提高渣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办结率。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总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中区市政市容委达到98%以上,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交通支队移送案件的处理回复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建立渣土行业管理联合执法会商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月上报执法检查数据和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完成情况。
区住建委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工地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人,通过现场巡视、工地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建设(拆除)工地的常态化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存在问题,确保渣土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规定落实。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总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 落实施工单位"捆绑招投标制度"。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单位,应与自有15辆以上车辆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鼓励规模以上建设施工单位与自有15辆以上车辆企业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办理率。对全区所有在施工地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与区市政市容委及相关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办证率,进一步规范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进出工地、消纳场所违法渣土车辆。开展工地、消纳场所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制定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严厉查处进出工地、消纳场所的渣土车辆存在无准运证运输、车箱未密闭、泄漏遗撒等问题。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回复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方式,对土方施工(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开展常态执法检查。要综合运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等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的核查力度。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
第十八条 严厉处罚未办理建筑垃圾许可证的工地。对全区在施工地建立台账,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的工地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到区市政市容委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区环保局职责
第十九条 严肃查处运输渣土车辆尾气排放超标问题。制定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定期抽检、查处取得许可的渣土车辆尾气排放情况;严肃查处道路运输渣土的车辆尾气排放超标问题,并对无证运输、违规车辆等案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总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区交通局职责
第二十条 严格自卸式货运企业车辆监管。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自卸式货车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经营者安装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要求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运输经营者承诺不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并签订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严肃查处非法运输渣土行为。制定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严厉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的企业及车辆非法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行为;严厉查处进入高、快速路行驶的自卸式货物(含渣土)车辆超载、超限、不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货运企业,一经发现将采取诫勉约谈、案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经营者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总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名下渣土车的管理。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建立黑渣土车台账,与相关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管理力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及时督促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证件。
区公安交通支队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渣土车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制定路面专项执法工作方案,持续开展夜间执法整治,针对普通自卸式货物(含渣土)运输车辆开展路面专项执法,重点查处车辆超速行驶、号牌不清、闯红灯、未按规定时间行驶等行为,对存在超出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暂扣车辆,移送至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凡被查处移送的车辆均按高限处罚。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年度违法违规问题总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区公安治安支队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乱倒乱卸渣土行为,打击抗拒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乱倒乱卸渣土造成环境污染、阻碍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好执法安全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查处。
各属地职责
第二十五条 落实属地责任,开展专项巡查。各属地要安排执法人员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对工地扬尘污染、渣土车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在重要时节和重大活动期间积极配合区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在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移送的疑似违法违规问题核实率、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率均达到98%以上。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联合执法检查。把渣土行业管理联合执法检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常态化工作,每年4月和9月为专项执法检查月,每周至少开展1-2次专项执法检查(视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和点位)。
第二十七条 日常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市级渣土车专项整治考核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共享执法数据信息,将具体执法点位、执法时间、参加人员等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上级部门考核和督查。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属地的考评。对各属地的考评,已按照《大兴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纳入镇(街)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区级部门的考评。对区相关部门的考评主要是指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采取"月统计、季考评、年汇总"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汇总各相关部门执法数据和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将每季度考评结果报送区政府并通报至各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渣土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