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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大兴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2号),按照市级统一要求,为做好我区工作,明确各部门主要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落实《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标准、类型、程序及管理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积极扶持发展
3.鼓励各街道(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方式。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镇)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鼓励各街道(镇)成立社区基金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主责单位:各街道(镇)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探索将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服务设施委托给社会组织运营,提升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镇)
配合单位: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增强服务功能
6.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充分发挥其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区的作用。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镇)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巩固和完善"三社联动"机制,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镇)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8.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重点地扶持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品牌性社会组织。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9.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1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力度,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
主责单位:区金融办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11.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2.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3.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4.按规定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
15.采取多种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鼓励依托区、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现有场地设施,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孵化机构运营。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16.配合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整合各类需求和资源,为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合作、资源对接提供服务。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
17.根据市级文件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会办、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18.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相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首都发展
19.建立与社会组织定期沟通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其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0.支持社会组织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拓展项目、提供服务,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工作中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三城一区"建设,在推动产业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大城市病"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在形成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方面发挥作用。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
21.对符合国家分类标准和界定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依法办理直接登记。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22.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前置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23.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管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2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规范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5.对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有关综合监管以及党建、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6.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7.行业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和非法社会组织及非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坚持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
28.对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统战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
29.进一步推进市、区、街道(镇)三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其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业务上的引领聚合、日常服务管理的平台窗口作用。
主责单位:区社会办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0.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备案管理、吸纳会员、活动引导等方式,将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有效聚合起来,激发创造活力,共同服务首都发展。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推进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建设
31.探索社会组织治理模式,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监管水平;推进"以社管社"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治理,将事务性、服务性、专业性职能转移给专业机构,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32.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33.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4.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5.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6.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对于未在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分工方案下发后半年内完成信息补录和登记手续。
主责单位: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7.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该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8.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监督。
主责单位:区审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39.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
主责单位:各有关部门、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0.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强化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对外合作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庆典等业务活动的管理,重点监督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建立抽查机制,将检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项目运作、内部治理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1.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社会组织监管,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引导网络社团依法依规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主责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2.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主责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3.健全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44.严格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交往、接受委托及资助等活动。
主责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
45.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完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向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委网信办、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六)加强社会监督
46.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评估机构管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47.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日常引导规范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建立诚信联盟、进行章程约束、开展行业自律等形式,规范本领域社会组织行为。
主责单位:区社会办、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七)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48.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49.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采取取缔、撤销登记等措施。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公安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0.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主责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1.对完成宗旨使命、自行解散、合并分立的社会组织,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组织不力、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合并或注销,实行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强制退出。完善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挪用。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52.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53.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4.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明码标价等价格法规,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主责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55.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支持社会组织"自选领导、自筹费用、自聘人员、自律运行"。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56.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没有党员的,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社会办、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7.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宣传党的政策,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8.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夯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
59.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三级联创"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60.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及时建立党组织。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社会办、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八、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61.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绩效办、区综治办、各街道(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2.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督促落实。
主责单位:各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3.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主责单位:区社会办、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完善工作保障
64.积极构建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精干高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着眼满足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需求配备人员和装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探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编办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5.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主责单位:区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
66.把中央、市委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列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把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普及社会组织知识,引导干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主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7.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主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委网信办
配合单位:区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