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编制的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水务局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邮编:102600)。
一、概述
2018年大兴区水务局根据区政府办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的开展。年初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年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先后采取组织专题会、向科室发放材料等方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的学习,为开展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完善了信息公开相关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信息公开的学习讨论会,并积极参加市水务局召开的相关“信息公开”培训会。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签订保密审查单,经主管领导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做到先审查后公开。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到法制办报审并及时移送到档案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区水务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 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局办公室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动公开数据
2018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208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4条,占总数的1.9%;规划计划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2.4%;行政职责类信息4条,占总数的1.9%;业务动态类信息185条,占总数的93.8%。
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20条。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2条。
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209条;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323条;有58条被大兴信息采纳。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区水务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区水务局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2018年度,区水务局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情况
2018年度,区水务局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答复内容。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2018年,区水务局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8年,区水务局在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政务公开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快速发展,对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进一步加强。
1、对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干部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组织过多次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学习,但工作人员对《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缺乏深入理解。2019年,我们将邀请专业人员,结合我们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确保主动公开信息准确及时,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重新修订、印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细化服务标准和工作准则等制度,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
3、完善单位内部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办法,对优秀科室给予奖励,促进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4、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和政务的公开力度,加强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解读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0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0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18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2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2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2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5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 经费) | 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