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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