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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明确,供热以建筑面积计费,对于房产证只有使用面积的用户,按照建筑平方米的收费标准除以0.75计算(例:24元/0.75=32元、30元/0.7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