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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者本人携带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介绍信等)来馆查档大厅申请查阅利用档案。
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可作为民生档案跨馆利用受理点。利用者本人携带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就进到馆提出查档利用申请。申请跨馆的利用者仅限档案内容涉及的本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需到档案所在地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查阅。
利用者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形式,向本馆工作人员咨询或预约查档时间及内容。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介绍信等),可到馆申请利用馆藏已经开放的档案。
申请利用未开放文书档案,须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及档案移交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及其它有关情况,经档案馆同意,可利用相关档案。
申请利用本人婚姻、知青、招工、干部派遣等民生类档案,持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介绍信等),可利用涉及本人的该类档案。
申请利用他人上述种类档案的,应遵循本馆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利用其他种类的未开放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未有规定的,遵循本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介绍信等),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一)本馆馆藏档案原件不对个人外借,原则上也不对单位外借。
(二)利用者要自觉爱护档案,不得以涂改、圈划等方式损坏档案。如不按规定使用档案,造成档案损坏,本馆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利用者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照相、摘抄等手段复制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四)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查阅。
现场查阅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跨馆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15—11:30
下午14:00—17:00
温馨提示:本馆不保存个人人事档案,请于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