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人社发〔202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类用人单位:
为实施《大兴区落实<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京就办发〔2020〕1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若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创业主体符合并申请享受(含正在享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无展期或延期还款,正常还清贷款后,可申请享受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创业主体是指在大兴区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补贴标准
将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主体给予剩余部分利息补贴。
三、补贴方式
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采用一次性后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原则上应于还清贷款的次月起30日内根据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1.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书(附件1-1);
2.大兴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审批单(附件1-2);
3.企业(或个人)还款、还息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创业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首
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主体(或主要负责人)账户。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2
大兴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通过创业带动至少一名大兴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享受北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大兴区户籍人员。
大兴区户籍劳动力是指具有大兴区户籍的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分流职工、农村劳动力等文件明确人员。
二、补贴标准
大兴区户籍劳动力通过创业带动最少一名大兴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在享受北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可同等享受大兴区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创业组织享受大兴区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三、补贴方式
符合条件的大兴区户籍劳动力创业后在申领北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四、补贴流程
申请大兴区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1.大兴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创业组织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2)及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创业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不合格的退还材料至补贴对象,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意见,并按照审批意见一次性将创业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
大兴区创业指导师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企业家、企业高管、行业导师、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导师及政府职能部门等领域的专家志愿加入“创翼大兴”创业指导师团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评估、重点帮扶、培训授课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并积极参与各类创业活动。志愿加入“创翼大兴”创业指导师团队的专家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创翼大兴”创业指导团队指导师申请表》(附件3-1)。
二、补贴标准
创业指导师按照工作安排,志愿参加企业诊断、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的,依据参与活动时间和工作反馈情况,按照《大兴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兴财〔2017〕118号)给予师资费用。每名创业指导师每年享受创业指导师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三、补贴方式
创业指导师补贴采用劳务费形式进行补贴,指导师须按要求填写《“创翼大兴”创业指导师志愿活动登记备案表》(附件3-2),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等信息及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一次,将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局,经区人力社保局聘请的专家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指导师账户。
三、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4
大兴区创业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大兴区内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且服务对象大部分在大兴区内,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创业服务机构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按照单次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个创业服务机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拟申请创业活动补贴的创业活动举办机构,应先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活动备案。
三、补贴方式
创业活动补贴采用一次性后补贴方式,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一次,即各拟申请补贴的机构根据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材料
1.大兴区创业活动登记备案表(附件4-1);
2.创业活动的整体方案和活动具体实施细则;
3.创业活动实际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创业活动取得的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5.创业活动举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活动举办机构账户。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5
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并在大兴区内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等,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被认定的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创业服务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导孵化产业符合首都产业导向和大兴区区域功能定位,有利于大兴区创业就业工作发展。
对于带动大兴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留学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及获得国家、北京市荣誉的示范型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优先评定。
二、认定时限
创业服务基地有效期限为3年,以公示结束后的当年起计算。
三、认定条件
申请参加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和经营。申请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大兴区内,经营状况良好。
2.创业服务功能完善。申请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服务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积极落实各项创业帮扶政策,能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3.社会责任感强。能积极参与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的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和其他创业相关工作。
四、认定流程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创业服务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提交申请材料。每期认定工作开展前由区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有申请认定创业服务基地意愿的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区人力社保局对各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3.专家评审。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进行。根据专家书面评审和现场问答进行综合评价,最终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情况作为拟定创业服务基地的重要依据。
4.公示及认定。将拟定的创业服务基地名单在大兴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满,以区人力社保局名义认定为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
5.政策支持。由区人力社保局为认定的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授牌,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市级荣誉评选。
五、申请材料
1.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申请表(附件5-1);
2.证明申请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能够展示创业服务基地全貌、硬件设备、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图片或视频短片;
5.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6
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免费创业工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申请免费创业工位补贴的创业服务机构,应为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为创业者、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创业工位(含房租、水电、宽带、物业等基本服务),同时需要在免费创业工位显著位置上增加“创翼大兴”标识。
二、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免费工位使用情况,按每个工位30元/天给予其租金一次性补贴(实际租金低于30元/天/个的,据实补贴),每年给予每个创业服务机构不超过20万元。
三、补贴方式
免费创业工位补贴采用一次性后补贴方式,第三季度集中申报一次,各拟申请补贴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免费创业工位提供情况汇总表(附件6-2);
3.与使用免费工位创业者、小微企业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5.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免费工位提供情况开展实地核查经检查核实无误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服务机构账户。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7
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第三方专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为基地内的创业者、小微企业(注册地应在创业服务基地内)免费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在有效期内的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第三方专业服务补贴采用一次性后补贴方式,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一次,根据提供服务的项目,每项服务每年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资金(1万元以内的,据实补贴),每年给予每个创业服务基地不超过10万元补贴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
2.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与创业者、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基地等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第三方专业机构公章);
3.服务对象所在创业服务基地证明(附件7-1);
4.《大兴区优秀创业服务基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1);
5.创业服务基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服务基地账户。
四、附则
1.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作方案若干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2: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作方案若干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