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旧政发〔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推进旧宫镇征兵工作,保障对本镇优抚对象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和奖励金发放范围:
(一)旧宫镇户籍公民,经本镇政府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且服役期在两年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等其它优抚对象。
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和奖励金的范围: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
第三条 军人的优抚待遇,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优抚奖励经费,由镇政府负担,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当为军人优抚待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优抚、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待金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除按照国家、市、区规定标准执行外,服役期满一年,镇政府每年给予优待金10000元。
(二)现役义务兵家属,除享受上级部门规定的优抚待遇外,镇政府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分别给予慰问金2000元和3000元;
(三)对当年入伍的现役义务兵,新兵训练期结束后,给予家属一次性探望补助金5000元。
(四)其他优抚人员,涉及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等上级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除享受国家、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的优抚待遇外,镇政府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分别给与慰问金1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 奖励金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立功受奖奖励金标准:现役义务兵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奖励金20000元;荣立二等功,奖励金10000元;荣立三等功,奖励金5000元;评为优秀士兵,奖励金1000元;其他喜报类,奖励金500元。多次立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等奖项,每年度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奖励一次。
(二)大学生服兵役奖励金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服兵役一次性奖励金10000元;大专学历毕业生、大专学历的在校生,服兵役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学历认定以大兴区征兵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以上奖励金可与各级优待金、奖励金重复享受。
义务兵应于受奖励事项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
第七条 取消优待金和奖励金情况:
(一)入伍后一年内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不享受优待、奖励待遇(正常退伍除外)。
(二)在部队受过各种处分、病退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或被判刑、被除名的,取消本年度优待金和奖励金。
第三章 退伍安置
第八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镇便民服务中心、武装部备案报到后,镇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职业技能培训费。
第九条 对于经旧宫镇政府征召参军的退役军人,按照政府“兜底”的就业工作思路,经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实现100%就业,具体措施按照《旧宫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条款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但优待、奖励标准可依高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原《旧宫镇人民政府征兵工作暂行办法》(兴旧政〔2014〕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旧宫镇武装部、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