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来源:  日期:2021-10-19 14:09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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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兴民发〔202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鼓励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绿色生态安葬理念,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殡发〔2016〕356号)、《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及骨灰格位安葬。

  (一)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格位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墙和骨灰堂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具有大兴区户籍的亡故居民。

  第二章  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大兴殡仪馆负责本区骨灰海葬业务咨询及殡仪服务退费办理;天堂公墓、天慈墓园及各镇公益性墓地负责骨灰自然葬、骨灰格位安葬业务办理及提供安葬区域。定点服务单位接纳全区节地生态安葬业务需在区民政局备案,并将每年节地生态安葬情况报区民政局。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申请办理骨灰海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市级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骨灰海葬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丢失亡故居民的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亡故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级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六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服务。

  6.海撒逝者在大兴殡仪馆开展告别、火化等殡仪服务的,逝者家属与大兴殡仪馆签订《骨灰海撒承诺书》,海撒仪式结束后,持《海撒纪念证》复印件到大兴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退费。

  (二)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签订《北京市大兴区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三)申请办理骨灰格位安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立体安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签订《北京市大兴区骨灰格位安葬业务协议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业务登记,建立业务档案。

  (一)骨灰海葬殡仪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骨灰海撒承诺书》、享受免费殡仪服务确认单、海撒纪念证复印件等。

  (二)骨灰自然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骨灰格位安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骨灰格位安葬业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财政补贴

  第七条  补贴的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对于提供骨灰海葬服务的,每份骨灰海葬服务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逝者亲属参加骨灰海葬活动,每份骨灰可以免费随行六名亲属。

  (二)对于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的,每份骨灰葬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服务单位提供安葬场所、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三)对于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的,定点服务单位向本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免费提供骨灰格位,每个单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3000元,服务期20年。对其他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格位,每个格位财政补贴1000元,居民个人负担2000元,服务期20年。

  单格骨灰格位20年期满后,由亡故居民亲属按定点服务单位规定交纳租赁费,办理租赁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四)如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有所调整,本标准一并随北京市标准调整。

  第八条  区级定点服务单位每月月底前分别汇总骨灰海撒退费、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数据,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提交业务补贴申请。骨灰海撒退费补贴由大兴殡仪馆向市民政局申请,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补贴由各公墓向区民政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申报表;

  2.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

  3.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格位葬记念证。

  第九条  区民政局受理节地生态安葬业务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与殡葬行业定额标准补贴资金分别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docx

附件2:北京市大兴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