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 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 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 ] 9号)《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 定》等,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 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鼠、蟑螂,以及市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司职、属地 统筹、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 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 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各成员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 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北京市防制活动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 防制活动;
(二)环境卫生治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垃圾、
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 鼠粪等鼠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 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 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并遵循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大兴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 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和 效果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
(七)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大兴区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编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 “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 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履 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双重职责:一是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 病媒生物防制职责;二是作为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行业管 理对象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区城管委负责指导环境卫生整治,负责监督、检查环卫作业 单位关于城乡结合部、市政管井、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休闲广场及周边、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场(点)和环卫设施 等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卫作业单位对城 乡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桶和垃圾箱等垃圾环卫容器定期 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设置规范的防鼠、防 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所管项目中绿地、垃圾箱、车棚 停车场、管网、地下室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定期开展药物消杀。
区教委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和检查督导,加强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按规范设置防鼠、防蚊蝇设施,消除病媒孳生场所,必要时进行药物消杀;负责对学生进行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 的健康教育,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督导检查区农委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类农业生产单位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防制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商场、超市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规范设置防鼠、防蚊蝇设施,督促配备专(兼)职防制人员,定期对市场、商场和超市内外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和药物消杀,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类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以及集贸市场、菜市场中食品摊位按要求 加强和完善防蝇、防鼠等防护设施的建设,定期进行病媒消杀,并监督检查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情况。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公园、游园、绿化带公共绿地的环境卫生治理、投药消杀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直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规范设置防灭鼠、 蚊、蝇设施,投放药物消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危害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督促网吧、歌舞厅、图书馆、电影院等文化娱 乐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护 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 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杀。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 作,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负责协 助各街乡强化工业企业及废旧物资回收、旧货交易场(点)病媒生 物防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街镇、社区(村)居委会病媒生物防制各级组织 网络建设,并配备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病媒生 物密度监测;组织协调各社区(村)居委会积极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包括清除露天垃圾、清除各类积水容器、整治和疏通各类 污水、封闭辖区楼内垃圾通道、硬化背街小巷泥地,整治、清除 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 做好药剂发放和投放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灭鼠毒饵站的维护管 理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除害防病的目的意义及科学防制方法,在社区(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
第四章预防控制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明确病媒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建设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等预防措施为主要手段,辅以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技 术手段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区爱卫会根据病媒生物活动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各政府要通知并督促辖区各责任主体按照区爱卫会的部署,积极落实、主动开展病媒生 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五章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专项监测工作,结合大兴实际开展病媒生物危害监测,按时将汇 总分析结果上报给区爱卫办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六章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等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街镇等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 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降低病媒生物侵害风险,预防媒介生物 性疾病。
第七章问题收集及处置
第十四条将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建议和投诉纳入区级投诉平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病媒生物侵害的咨询平台,对辖区 居民反映的病媒生物危害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和汇总分析。
第十五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科研、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政府或由区爱卫会予以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