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2-01-20 11:16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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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兴政发〔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 1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机制,改进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版)》(主席令第 81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下列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1.一次火灾死亡 10 人以下的。

  2.一次火灾重伤 50 人以下的。

  3.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50 万以上 5000 万以下的。

  4.其他在全区有重大影响,并经国家部委、北京市或大兴区 主要领导批办、督办的。

  除上述四项火灾事故以外的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自行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铁路、港航、民航、 国有林区及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任务为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找火灾风险、火灾防控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时,总结火灾教训,提出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灾防范措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指派专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参加。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参加,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列席调查组的有关会议。

  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特殊情况由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其他区领导担任。区消防救援支队具 体负责调查组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调查组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延伸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职责,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完成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第七条 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

  2.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火灾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查清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 成因。

  2.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问题和行为。

  3.调查火灾事故中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 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 证明。

  5.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6.有关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明。

  7.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 说明。

  8.火灾事故现场示意图。

  9.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内容需要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条 参加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区政府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内容和建议。

  7.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 应当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国家、北京市、大兴区和调查组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签字并报送区政府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统一归档保存。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统一对外发布,或由区政府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发布。调查组成员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的问题线索, 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纪委区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结案后,有关行业部门及属地应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积极推动火灾防范工作,并于调查结案 6 个月内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落实整改建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在辖区、行业领域、单位内部进行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通报, 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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