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政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5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doc
附件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附件3: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