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03-25 16:26 打印 【字体:

  2025年,大兴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强化统筹协调,法治建设根基持续夯实

  1.夯实法治统筹根基。扎实推进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任务收官,依法治区“一办六组”法治统筹机制有序推进。全年召开依法治区相关会议9次,制定2025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等法治文件11项,完成重大法治文件备案2件,报送依法治区月报11期。

  2.强化考评示范引领。持续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纳入重点考评范畴,引导各单位压实法治责任,提升履职能力。注重挖掘和培育基层法治实践典型,区交通局深化货运行业监管全程网办改革项目获2025年市级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创新优秀项目,推荐采育镇街面积分管理模式参评司法部依法办事典型案例,发挥“培育一个、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

  3.全力攻坚示范创建。围绕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建立三级调度机制,加大“四类卷宗”评查与问题反馈力度,对全区800名执法人员开展全覆盖考法摸底,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知晓”的创建氛围。通过以创促建、以评促改,区域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成功获评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

  (二)紧扣发展大局,依法行政水平稳步提升

  1.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履行法治参谋职责,编订并公布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全年审核“1+N”产业政策、涉大兴国际旅游度假区等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重大合同30件,代拟区政府答复63件,参与涉法涉诉会商研判60余次,为区域法治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2.持续深化复议体制改革。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优化选任方案,调整委员名单,扎实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着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年复议收案1613件,同比增长36.5%,近30%实现案结事了;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效维护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3.系统开展法治能力培训。组织全区依法行政研讨班2期,开展法律顾问团疑难问题专项培训4次,发布典型案例4期,积极组织2025年北京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行政执法人员竞赛活动,我区执法人员荣获全市竞赛冠军。联合区法院开展旁听庭审活动1次,组织全区集中案卷评查1次,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推进区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4次,持续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

  (三)锚定产业需求,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1.扎实做好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治理。研究制定《大兴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特邀监督员机制。构建信访举报、接诉即办等多渠道线索收集机制,实地督导7家重点执法单位与20个镇街,累计评查行政执法案卷226宗,反馈并督促整改不规范问题305条。区司法局共开展行政检查29次,非现场检查占比96.55%。

  2.持续深化律师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开展“典”亮出海路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落实8项惠企举措,面向60家出海企业开展涉外法治培训。推进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启用“兴航▪法立方”生物医药基地公共法律服务站,打造“1+5+N”服务架构。法治服务航空新城建设经验获法治日报头版报道。

  (四)践行法治为民,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1.升级法律援助服务。2025年全区提供法律咨询109259人次,其中来访咨询68642人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40617人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419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94件,同比增长22.2%,挽回经济损失1772.8余万元。聚焦重点群体权益保障,到辖区部队、监狱开展普法咨询13次,新增3个驻区部队法律援助联络点,强化老年人维权工作,获评“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

  2.抓实“八五”普法收官。制作主题宣传片,在全市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暨“八五”普法品牌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组织奖和多个单项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12·4”等系列普法,“法治大兴”公众号推送“兴法治”系列信息400余条。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举办示范培训班,推荐庞各庄镇、北臧村镇2个村申报第十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五)筑牢安全防线,社会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1.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兴和调委会全年调解案件580件,同比提升245%,入驻区综治中心后成功配合化解5件信访积案。推进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打造观音寺街道、亦庄镇“五力聚合”等镇街品牌调解室。推动调解工作向监所延伸,在市拘留所、女子监狱成立向日葵、向阳花专项调解室,协同市监狱管理局在五个监所设立调解室,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向“大墙内”延伸。

  2.强化重点人群管控。深化“两局两所”协作,切实做好“两类”人员管理,圆满完成全国“两会”、8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节点安保维稳工作。落实与经开区政法协同协议,承接经开区部分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在册“两类”人员无涉安全稳定事故。

  3.加强接诉即办案件办理。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将源头治理与案件办理相结合,依托“法治大兴”公众号平台持续开展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尽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定期开展案件复盘分析,梳理共性问题并推动整改,2025年共承办接诉即办案件1434件,均已按照要求办结。

  二、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功能有待进一步激活。对复议案件的规律研判与前瞻性谋划尚显不足,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向“实质化解争议”转型上工作力度不够。

  二是执法监督的刚性约束仍需强化。当前执法监督方式仍以制发提示函这类柔性手段为主,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未能完全彰显。对执法监督发现问题的跟踪问效、闭环整改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问题整改未能一抓到底,监督成果的巩固和转化有待加强。

  三是跨部门协同效能尚未充分释放。在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凝聚法治合力方面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协同提升基层依法行政水平,各部门职责衔接、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的效能尚未最大化,源头预防和系统治理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是带头深学笃行,筑牢思想根基。严格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第一议题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党组领学、党委督学、支部研学、个人自学”的常态化学习机制。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13次,深入贯彻新时代政法工作意见、政法工作条例。开展会前学法4次,持续提升局领导班子的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局主要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上带头讲授法治专题课,有效增强全体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统筹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依法治区办、依法行政办职能作用,系统谋划和扎实推进依法治区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局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重点任务,带头研究区委依法治区委工作规则、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重要文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决策职责。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工作格局。

  三是注重示范引领,狠抓落实见效。高度重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定期听取案件汇报,扎实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在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任务中,亲自协调、靠前指挥,确保各项法治举措落地见效。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组织完成全区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切实发挥“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2026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是善作善成,全力统筹法治一体化建设。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围绕“两个更加注重”和“五大建设”要求,高质量编制依法治区规划及“九五”普法规划。重点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定期会商解决高频类案依法化解等难点问题,凝聚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的法治合力。强化依法治区委及下设“一办六组”统筹作用,全面落实“十五五”时期法治领域规划部署,巩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

  二是精准服务,深化法护营商效能。严把产业政策等重大决策与项目“法治关”,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机制,在运用提示、建议等柔性方式基础上,依法加强意见书等刚性手段运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营造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枢纽辐射作用,推动涉企普法、法治体检向订单式服务升级,以更优法治环境稳定发展预期。

  三是综合施治,助力平安大兴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多措并举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充实“三级组织+四个领域”调解力量,贯彻落实商事调解条例,依托综治中心平台,发挥兴和调委会息诉分流实效。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牵头作用,强化风险预警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强基固本,聚力锻造过硬干部队伍。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整改区委巡察反馈问题;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实地研学、集中培训等形式,深化党业融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作风建设,丰富机关文化活动,增强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