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变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4-04-17 13:34 打印 【字体: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以申请人所在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为主体进行,用人单位只能关联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北京市实际就业的申请人。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操作在单位确认后本年度将无法更改,请申请人务必确认在所关联单位社保账户名下缴纳社保。

  申请人完成关联后又更换了工作单位的,需及时由现单位向所在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提交书面说明。本年度内,可继续通过已关联的原单位完成申报,并由原单位与现单位共同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