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
2 应急组织管理
2.1 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和办事机构
2.2 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组
2.3 应急专业技术队伍
3 应对准备
3.1 制定预案及技术方案
3.2 常规监测与应急处置
3.3 物资保障
3.4 经费保障
3.5 法制保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7 疫苗接种
3.8 信息报告与通报
3.9 培训、演练
3.10 宣传教育
3.11 督导与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
4.2 Ⅲ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I级应急响应
5 恢复评估
5.1 评估
5.2 善后处理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区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
1.2 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
依据《北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及应急预案》,将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1.2.1 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要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1.2.2 大流行阶段。大流行阶段是指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快速广泛地传播,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1.2.3 结束阶段。结束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健康委宣布大流行结束。
2 应急组织管理
2.1 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
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大兴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大兴区卫生健康委。
2.2 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组
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大兴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计划;
(2)分析、提供国内外流感流行动态,评估本区流感疫情,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3)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提出调整大兴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4)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和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5)积极提供流感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进展方面的信息。
2.3 应急专业技术队伍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在已有专业应急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 应对准备
3.1 制定预案及技术方案
区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3.2 常规监测与应急处置
3.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流感大流行专家组对我区流感疫情流行态势、大流行发生的风险及危害程度进行分析研判。
3.2.2强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高危人群监测点,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3.2.3 区住建委、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疾病监测。
3.2.4 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强化流感样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3.2.5 完善应对流感大流行实验室网络系统,提高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对典型流感样病例进行病原学检测,一旦发现不能分型的流感病毒,立即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分离鉴定。
3.3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物品、消毒物资、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3.3.1 疫苗准备。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委员会提出在大流行期间新亚型疫苗的优先使用顺序和基本需求量的建议,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储备一定数量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3.3.2 抗病毒药物准备。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大流行期间本区确定的重点人群、高危人群预防性投药和早期病人抗流感病毒治疗的基本需要,确定用药种类和数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储备抗病毒药物。
3.3.3 实验室检测技术及能力的储备。密切与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流感中心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学习流感、人禽流感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区级实验室对流感病毒的检测水平。
3.3.4 医疗救治器械、防护物品、消毒物资的储备。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需求,储备足量的医疗救治所需设备、药品、器械和人员防护物资,确保随时可以启用。各部门要储备足量的各类防护物资与消毒物资。
3.4 经费保障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己列入部门预算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要通过调整和追加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3.5 法制保障
3.5.1 严格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5.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应加强流感的日常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3.6 社会动员保障
3.6.1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法及时公布疫情,提高信息透明度。
3.6.2 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流感疫苗、抗病毒药物的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充足供应。储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当市场供应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
3.6.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预防流感的意识和防护能力。
3.6.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发生疫情时有效开展各种支援服务。
3.6.5 区委宣传部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正确引导公众,为群众性防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3.7 疫苗接种
每年流感高峰期到来之前,对高危人群进行流感疫苗接种。
3.8 信息报告与通报
3.8.1 报告要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本部门、本系统和国内外各种与流感大流行相关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流感大流行的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信息后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对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的事件,报送要及时,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8.2 报告内容。各成员单位上报涉及流感大流行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时间、地点、危害评估、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3.8.3 报告时限。区农委在本区范围内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现后1小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现流感大流行相关信息,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现后1小时。
3.8.4 信息通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本区预警发布、预警响应等信息向区委宣传部通报。
3.9 培训、演练
3.9.1 培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流感大流行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流感、人禽流感相关知识、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内感染控制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培训的人员应包括全体医务工作者。
3.9.2 演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开展全区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3.10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拟定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提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和方案,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体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改善卫生习惯,提高健康素养,真正落实群防群控的目标。
3.11 督导与评估
区卫生系统内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自我评估与检查,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区政府按照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相关应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确定的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区应急局或区应急局授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流感大流行风险显著加剧,我国内地尚未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传人病例。
(2)我国内地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2)区卫生健康委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铁路、公路管理部门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施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治医院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与区旅游委、区教委、区农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本区及周边地区相关疫情的动态,有针对性地调整防控措施。
(5)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国内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国内地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应急培训、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区医疗资源情况,确定区人民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为本区指定医院。指定医院要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组织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应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每日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健康状况,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治医院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等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宣传部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提倡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注意个人卫生防护。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国内地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应急培训、信息通报、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全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人群聚集的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
(2)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依法对医疗机构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导致疫情传播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疫区来京人员实行居家观察7天。对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实行居家观察7天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4)全区二级以上医院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样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5)需要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送至本区指定医院。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收入地坛医院、佑安医院隔离治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区级医疗救治专家对指定医院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治水平,降低病死率。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或接诊医疗机构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6)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对所有疑似、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7)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当地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
(8)区、镇(街道)两级政府为防治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对集中、便于隔离的居住场所,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9)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并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如职工发热,应去医院排查,单位领导不得要求发热的职工上班。
(10)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积极落实新亚型流感疫苗的货源,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新亚型流感疫苗接种的原则,在本区实施新亚型疫苗接种。
(11)区委宣传部组织全区各新闻媒体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职工及社区居民卫生知识普及。
(12) 在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督查辖区内各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留死角。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我国内地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的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继续做好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信息通报等工作,强化社会措施和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减轻疫情危害,同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组对国内外、北京市流感疫情态势进行分析,并对本区流感大流行的危险性开展评估;对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提供指导性意见。
(2)区政府动员全社会全面投入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并对全区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按照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各项救治防控措施。
(3)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利用大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病知识,稳定群众情绪。劝阻群众取消和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4)区政府及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应做好对疫点(区)及公共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稳定群众思想。
(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强化全区疫情报告网络,逐级迅速准确报告疫情。扩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增大监测范围。重点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每日向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报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流感流行情况,启动区内指定医院,提高收治能力。必要时根据医疗资源的承受能力,实施分级分类进行治疗,三级医院重点救治重症病人,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降低病死率。
(8)根据流感大流行对大兴区的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由大兴区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组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以下措施:
①征用社会资源(宾馆、饭店、招待所、礼堂、体育场馆等),建立和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凡是有条件的家庭,都要建立家庭隔离病房及时隔离病人。
②区教委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园所停课。停课后应跟踪学生和幼儿健康状况。协助高等院校做好学生在校隔离控制。
③区住建委应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谢绝外人入内。工地与住地分开的地方,应建立安全通道,工人上下班应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建筑工地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进行消毒及监督、检查。
④区文委、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停止各种人群聚集的大型活动,包括全国性、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活动,关闭所有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⑤限制旅行,关闭所有交通口岸。建设、劳动保障、城管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疾病监测。
⑥各镇、街道、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镇 (街道)、社区(村)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防控工作应覆盖辖区全体居民,并指定联系对象。
⑦区民政局指定殡仪馆随时准备全日投入运作。
5 恢复评估
应对流感大流行相关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健康委宣布流感大流行结束,本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在区应急局统一领导下,由大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 评估
在流感大流行相关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小组,对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评价、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5.2 善后处理
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3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参加应对流感大流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中殉职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审核追认为烈士;对在应对流感大流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印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 根据本预案,各镇(街道)政府及交通、教育、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工作预案。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07年版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