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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区关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道路建设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和检查评价;承担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大兴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行政许可工作。

  (四)承担本区市容市貌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区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区煤炭、电力、燃气、供热、电源点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本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六)负责在全市能源运行统筹工作下,抓好我区能源运行工作,协调解决能源运行相关问题。

  (七)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区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责任;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推进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主管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九)承担本区城乡路网建设、养护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城市道路临时占掘路行政审批职责。

  (十)负责大兴新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位、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大兴新城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燃气、供热、电力、电源点、煤炭、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大兴新城防汛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承担本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