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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区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本市金融政策和我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我区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研究拟订我区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参与推动京津冀地区金融联动发展的工作。

  (三)负责为筹备设立新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负责本区金融政策宣传和大型金融活动推广工作。

  (四)综合推进我区融资工作,为我区重大项目制定融资方案,降低我区建设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五)推进企业融资工作,负责推动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兼并重组的工作;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天使基金、风险基金和股权(产业)基金投资我区企业。

  (六)负责协调推进我区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展和建设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我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农村市场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

  (七)负责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以及日常监管;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承担区属金融机构和地方审批金融机构相应授权监管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

  (八)协助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区金融风险分析研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金融应急处理机制,规范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九)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我区金融聚集区建设和金融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我区金融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