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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2.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责

  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大兴区科委)是负责全区科技工作的综合行政部门。

  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定本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编制本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本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本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 研究制订本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制订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措施,推动科研机构的发展。

  (四) 组织制订全区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和推广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区国家、市、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拟定本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重大专项科技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 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推动全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七) 负责研究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监督管理。

  (八) 组织拟定本区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支持和指导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农村科技工作,指导农业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工程。

  (九) 研究制订本区科技合作交流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资源整合工作,推进与首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交流,促进产学研合作;负责本区科技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 负责本区科技人才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十一) 制定本区科学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推进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农村、社区、青少年科普活动;负责全区科技培训。

  (十二) 负责本区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三) 指导、协调各镇和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