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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一 、研究全区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区域内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全区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农村改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农村改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区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改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河道、水库、湿地、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湿地、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区内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