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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一)镇党委(地区工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镇党委(地区工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广大农民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领导核心,在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地区)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研究审定本镇(地区)社会全面发展建设规划,讨论决定本镇(地区)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抓好本镇(地区)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4.加强全镇(地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辖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加强政治领导。

  5.领导本镇(地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区直有关部门驻本镇(地区)的干部。

  7.领导本镇(地区)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8.领导本镇(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在镇党委(地区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2.执行本镇(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制定本镇(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各村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推进各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负责辖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工作和民政、优抚、残疾人的服务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社会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农村和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8.负责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环保、环卫、交通、能源、安全、防火、防汛等工作。

  9.保护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0.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