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4-000089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应急委发〔2023〕11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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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应急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救助工作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

  4.1自然灾害灾情

  4.2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5应急救助响应

  5.1先期救助

  5.2分级响应

  5.3响应升级

  5.4信息发布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本行政区域外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区开展的工作

  7.1本区毗邻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区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7.2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区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安置场所的保障

  8.4通信和信息保障

  8.5人力资源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8.7宣传教育和演练

  9附则

  9.1预案制定

  9.2预案修订

  9.3预案实施

  10附件

  10.1术语解释

  10.2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0.3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0.4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络员联系

  方式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与北京市和本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2023年修订)》《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4救助工作

  应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的问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灾后救助是指灾情稳定后,灾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所开展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

  1.5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①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由国务院、北京市或全区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本区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

  (2)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区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①本区毗邻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区开展的工作。

  ②外区、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区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7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体系分为区、镇(街道)两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区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救助工作预案。村(社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应急救助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称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自然灾害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救灾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毗邻区与北京市其他区和外省(区、市)间发生突发事件后的有关救助工作。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由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助具体工作,负责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附件10.2: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并指导或协助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助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相关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5)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区毗邻区北京市其他区、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区开展的救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协调本区毗邻区、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区开展的救助和协同保障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工作方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区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同对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救灾捐赠工作;

  (8)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宗办、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区政府外事办、区国资委、区融媒体中心、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国动办、区地震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区税务局、区通管办、区气象局以及各镇(街道)。(附件10.3: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区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管理、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关于<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预警信息主责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向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针对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情况,立即启动工作机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向区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风险变化,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3)区商务局做好调运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准备工作。

  (4)派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特殊群体帮扶、救灾物资保障等救助准备情况。

  (5)指导相关镇(街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疏散转移人员,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6)区应急局通知应急救助队伍做好救助准备工作。

  (7)根据需要,做好其他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

  4.1自然灾害灾情

  4.1.1灾情报告

  (1)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区应急局和镇(街道)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建立倒损农房等灾害损失台账。

  自然灾害快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在1小时内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镇(街道)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前,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每日8时前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9时前报区政府,经区政府确认后,区应急局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在3日内核实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干旱灾情报告:对于干旱缓发灾害,在灾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镇(街道)向区应急局初报,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初报;在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区应急局按照相关要求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1)本区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国务院、北京市政府作出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灾情评估、上报工作。

  4.1.2灾情会商

  镇(街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及时开展灾情会商工作。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实时、专题灾情会商和重大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相关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

  5应急救助响应

  5.1先期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作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第一响应人”,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医。

  5.2分级响应

  针对本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本区应急救助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

  5.2.1三级响应

  5.2.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下;

  (3)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下;

  (4)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1.2响应措施

  (1)事发地镇(街道)按照本级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方案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受灾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根据受灾镇(街道)需要,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应救助指导和支持工作。

  5.2.2 二级响应

  5.2.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下;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2.2响应措施

  (1)事发地镇(街道)按照本级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方案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区应急救助指挥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4)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看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参与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挥协调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

  (6)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选择适宜场所,建立群众集中安置点,向受灾人员提供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并做好人员秩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据灾情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区商务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发放救灾款物。

  (8)根据需要向市级部门申请启动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9)根据救灾需要,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视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10)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3)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一级响应

  5.2.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应急委启动一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3.2响应措施

  (1)事发地镇(街道)按照本级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方案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4)区应急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看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参与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统筹指挥协调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

  (6)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选择适宜场所,建立群众集中安置点,向受灾人员提供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并做好人员秩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据灾情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商务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发放救灾款物。

  (8)根据需要向市级部门申请启动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9)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10)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2)区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接卸、发放救灾。捐赠物资,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1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根据需要,代表区政府接受捐赠。区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区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6)启动市级应急救助响应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到达现场组织救助工作时,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做好配合和保障,成员单位做好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共同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3响应升级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需要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区毗邻区、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根据相关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及其灾害救助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5.4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在灾情稳定前、后及各个阶段,按照相关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提供如下信息: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5响应终止

  灾区灾情稳定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主体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根据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标准和评估情况,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救助的资金发放等工作。灾害损失特别严重时,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申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6.1.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过渡期生活救助之后,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本区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救助范围。

  6.2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农村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区应急局收到灾区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农房评估情况,按照区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同时,视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2.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因灾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救助或补助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6.3冬春救助

  6.3.1区应急局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2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本行政区域外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区开展的工作

  7.1本区毗邻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区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当北京市经济开发区、通州区、房山区、丰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灾区需求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救灾物资的协同保障工作。

  7.2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区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北京市要求,在市应急委或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开展本区救灾捐赠工作。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1.1区财政局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区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制度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确保救灾资金落实。

  8.1.3区应急局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1.4根据市级工作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8.1.5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物资保障

  8.2.1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区级储备库为基础、镇(街道)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8.2.2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多元化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8.2.3区应急局按照市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开展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8.2.4区应急局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区商务局等部门,协调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类物资。

  8.2.5逐步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8.2.6健全救灾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8.2.7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2.8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8.3安置场所的保障

  8.3.1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3.2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区有关部门、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视灾情需要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8.4通信和信息保障

  8.4.1加强区、镇(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8.4.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加强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其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加强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急救助指挥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8.5.3加强应急救助相关专家队伍建设,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8.5.4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和业务培训机制。形成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至2名灾害信息员。

  8.5.5建立健全与驻区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6.3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8.7宣传教育和演练

  8.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8.7.2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救助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8.7.3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7.4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组织或指导各镇(街道)、单位和群众参与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的演练。

  9附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救助预案,并报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助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救助预案废止。

  10附件

  10.1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过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是指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性损坏的农房。

  冬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的慰问。

  10.2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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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动态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政府资金保障。

  (4)区教委: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6)区民宗办:负责提出制定少数民族因灾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议。

  (7)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在市公安局指导下,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8)区民政局:协助区应急局指导应急救助类社会组织,并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区应急局开展应急期、过渡期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开展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配合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社会救助与突发事件中受灾人员灾害救助的工作衔接;会同区应急局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有序开展;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9)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会同区应急局做好市级和区级救助资金及应急援助资金拨付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制定人员伤亡的救助抚慰标准工作。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用地的有关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等设施的后续建设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安置受灾群众建筑的安全性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配合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3)区城市管理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气、供热、供电等保障工作;做好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4)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救助物资及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5)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水保障工作;督促指导供水单位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6)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统计汇总;指导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中宅基地权利主体资格认定等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7)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负责按照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开展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18)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在区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配合开展募捐义演等救灾捐赠宣传活动;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19)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受灾群众医疗急救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组织相关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救助;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20)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开展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救助工作。

  (2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自然灾害灾情,组织核查评估等灾情会商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期救助等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款物;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款物救助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紧急调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应急救助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23)区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4)区政府外事办:做好与市外办信息沟通、报备等相关工作。配合、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着的身份核验工作。

  (25)区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督促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2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应急救助、救灾捐赠等具体宣传报道工作。

  (27)区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28)区园林绿化局: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29)区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30)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与震情会商工作;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31)团区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2)区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根据需要代表区政府接受救灾捐赠。

  (33)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34)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5)区武装部: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通部队和调集民兵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参加救灾,配合相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36)区税务局:负责按税收相关规定做好救灾捐赠涉税事项的政策落实工作。

  (37)区通管办:按照救灾工作安排,统计报送公用通信网络因灾受损指标数据。

  (38)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气象保障服务;按照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参加灾情会商。

  (39)各镇(街道):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及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10.4大兴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络员联系方式

QQ截图20240319160908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