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大兴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1年7月15日至7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nyjzjdglk@bjdx.gov.cn
2.电话:010-81298540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5日
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户的界定
一般由户主、配偶、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自然户,每户至少有一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安部门所分户籍簿及农业部门管理的农户不作为"户"认定标准。下列情况可确定为一户:
(一)父母和独生子女确定为一户。
(二)两个(含)以上子女,父母须和其中一名子女确定为一户,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别确定为一户。
(三)三代及三代以上且第三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户内人员至少达到5人,第三代可单独确定为一户。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集体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新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按照本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且本户无宅基地、无房分居。
原有宅基地按照本区规定用地标准可以分户扩建的,不得申请新宅基地,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分户建房,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本户获得一次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视作每名成年家庭成员均获得一次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本户每名成年家庭成员一生只能获得一次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
(二)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已获得一次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
2.通过合法继承、受赠、购买等已获得一处住宅的;
3.有应退还村集体但未退还的宅基地或房屋;
4.已经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的;
5.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6.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1.村集体成员申请。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集体成员,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大兴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60日内要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人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政府。5个工作日内,村委会要将签署意见的《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
3.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2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镇政府填写《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到场核实记录单》(附件3)。
(2)签署意见。10个工作日内,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大兴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日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申请人,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
(4)到场钉桩放线。批准用地后,1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人资格
村集体成员可以申请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建房")。申请分户建房的,应先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二)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
1.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期间,村内侵街占道等违法建设未全部拆除完毕。
2.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
3.应退还村集体但未退还的宅基地或房屋。
4.产权存在争议的住宅。
5.违法违规占有的宅基地或房屋。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1.建房应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2.建房时,每户超出200平方米的原宅基地有偿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3.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0.3亩)不得超过75%。
4.建房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在原有一层建筑上直接加盖二层,不得建设地下室。
5.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7.2米,屋脊高度不超过9米。一层房屋檐口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6米,屋脊高度不超过7米。
6.相邻房屋第二层后墙原则上不得开设窗户。
7.平屋顶形式建筑女儿墙高度不超过0.8米,坡屋顶形式建筑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8.院墙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散水宽度原则上不超过0.6米。
9.加强建房风貌管控,鼓励选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10.建房应采用安全、环保、节能、耐火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严禁使用易燃的彩钢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11.建设后房屋抗震应符合8度设防要求;节能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 W/(m2·K),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超低能耗农宅节能标准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技术要点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房屋,不享受政府抗震节能补贴。
12.按照要求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1.村集体成员申请。
村集体成员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大兴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大兴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承诺书》(附件7);
(6)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15日内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相应位置注明。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政府。张榜公示结束后,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
3.镇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镇政府收到《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审核户型图或施工图,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镇政府填写《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到场核实记录单》。
(2)签署意见。到场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到场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8)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日后,将审批文书发放给申请人,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
4.镇政府验收。
(1)到场验收。申请人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委会、申请人、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9)。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申请人,另外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申请人可持《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四、加强建房监管
(一)易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
凡是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集体成员,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村集体成员在建设新房前必须缴纳拆旧保证金,拆旧保证金缴纳标准由镇政府确定。
(二)强化建房过程管理
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
未经审核批准建房,责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房人承担。建房超出批准要求拒不整改的,超出批准要求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设,镇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共享
区相关部门、各镇要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1号)中的职责分工,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建立协调机制,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二)明确牵头科室,细化职责分工
各镇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及建房审批有关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镇要明确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牵头科室和配合科室,进一步细化各科室具体职责分工。各镇要指导各村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实行联审联办,推进数字化管理
各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各镇要重点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以及是否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等进行审查。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建房审批数字化管理。
(四)加强档案管理,报送验收结果
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镇政府要及时汇总宅基地审批结果和有偿退出情况,填写《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附件10)和《大兴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统计表》(附件11),按季度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同时每半年对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12),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各镇可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宅基地及建房具体规定。各镇要指导各村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完善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内容;或指导各村制定专门宅基地及建房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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