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建委  日期:2022-03-21 15:51 打印 【字体:

  为全面加强我区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此类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此类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区政府同意,区住建委联合区应急局,以建立健全全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为出发点,按照市住建委、市应急局、市教委、市规自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园林绿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1〕432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时限: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5日(因文件审议工作安排需要,意见征集时限调整为5日)。

  联系电话:010-69251194

  联系邮箱:dxzjwzlaq@sina.com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紧密围绕大兴区“三区一门户”的功能定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更加扎实、更加精细、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大兴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此文件不作为判定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本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二)其他情况

  1、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发〔2010〕1137号)、《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之内。

  2、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执行,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之内。

  3、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弥补安全监管空白,切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监管模式

  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实行区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流程,由属地牵头,负责无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属地联合相关行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区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局、区规自分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各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到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办理工程备案登记手续。

  2.做好资质审查工作。建设单位(个人)应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有施工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个人不得承接。

  3.加强安全评估调查工作。建设单位应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评估报告须上报属地备案。有挖掘作业的工程,在挖掘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现有法律中建设单位职责),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

  4.保障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管理。

  5.完工实行销账制度。限额以下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

  (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范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操作行为,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2.严格资质审查和机构设置。承包限额以下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严格做好人员管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涉及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4.严格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管控。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注释:本文件所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确定。)

  挖掘施工单位应依照现行市、区有关规范及文件要求,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属地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施工资质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前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完善项目建设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属地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对工程参建单位(个人)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办理开工登记手续;

  2.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3.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作业区域是否设置护栏围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等。

  6.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7.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8. 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应检查参建单位是否按要求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台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三)属地要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工程现场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督促整改。

  (四)积极发挥广大群众和第三方安全机构的作用。一是充分发挥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参与支持队伍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协助指导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作用。二是畅通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事故的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打造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八、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

  属地要充分利用好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加强与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勤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的预防、治理和处理。

  属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启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上报区相关部门:

  (一)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施工出现重大隐患,多次制止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三)超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一)在区安委会指导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局、区规自分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属地无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依据职责协助属地对该类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安委会依照职责,将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标准,层层细分责任,层层强化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部门在接到属地“吹哨”后,对照执法目标,分解执法责任,确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措施。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统筹、协调;区应急局负责该类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的查处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区住建委负责查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该类工程在市政燃气管线、石油天然气管线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该类工程未有效落实环境整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检查该类工程消防安全以及组织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等。区水务局、区公路局、区园林绿化局、区通管办、区城管委、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公路、铁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检查、执法。属地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由大兴规自分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十、事故处理及评价

  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规定。

  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事故指标评价工作,在区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区级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照《北京市事故控制目标及评价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评价。

  十一、工作要求

  一是各部门强化联动,构建监管合力。结合限额以下工程“面广点多”的特点,以各属地为主体,同时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联动,实现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的互联互通,加强隐患的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与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互为补充,完善和健全社会公共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级联席会的统筹协调作用,从区级层面统筹指导我区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属地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附件1:《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大兴区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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