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权 > 区政府机构 > 国资委 > 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

  二、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加强指导推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大兴新城安全运营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

  四、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