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全区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本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2.统一管理区域内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3.承担本区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许可制度;拟定供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5.负责全区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拟定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水行业公共设施有限空间的行业监管,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工作。
6.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负责区内河道、水库、堤防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8.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区内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9.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镇街之间的水事纠纷。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市内涝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1.负责本区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12.承担本区城乡道路、城市道路配套雨污水管线维护养护监督管理职责。
13.承担大兴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5.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以及对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统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
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划定水功能区,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统筹协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两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市内涝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两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救的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防救合力。
(3)与区城市管理委有关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委为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供水、再生水、排水等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