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大兴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区卫生健康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规划大兴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区卫生健康信息化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规划、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统筹协调本区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落实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市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规范。负责本区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本区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并协调推进本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本区人口生育安全预警建议。组织落实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八)负责本区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本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九)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完善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十)负责组织实施中医、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和老龄健康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十一)负责拟订本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落实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规范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与区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本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本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