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和市发改委通知要求,请贵单位组织开展2021年(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及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1.请贵单位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同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应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4)中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请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推荐企业不超过2家,其他单位推荐企业不超过1家。
请于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上午11:30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区发改委721室汇总:
1.贵单位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红头带文号并加盖公章),按照模板(见附件6)撰写;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等;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表、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请将上述申报材料(推荐文件除外)统一装订成册,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二、2021年评价工作
请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一)各企业核对名单中企业信息,发生更名或重组的,你单位需单独来文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企业于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三)各企业最终版评价材料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21室,需包括以下材料: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3);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其附件和证明材料(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2);
3.2019年度及2020年度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中的附件4);
4.相关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
请将上述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特此通知。
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pdf
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pdf
附件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4号).pdf
附件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