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发改委  日期:2024-10-29 15:15 打印 【字体:

  各粮食收购企业:

  按照《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大兴区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委进行粮食收购备案,具体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应在收购粮食前或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

  二、备案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清城行政办公楼715室(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物资储备科)

  三、备案内容

  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四、备案方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发展和改革委接收材料予以备案,在备案信息表上编制备案编号并加盖公章,一份于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备案企业,一份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存档。

  五、报送收购数量

  粮食收购企业在本区收购的,应当自本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和改革委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本区粮食收购企业跨省收购的,除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委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附件1: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doc

       附件2: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doc

       附件3: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pdf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联系人:马艳霞,010-81296260 邮箱:swjdjcs@bjd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