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货运企业: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办发[2018]21号)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8]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25号)部署,结合本市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三检合一"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在前期推进工作基础上,现就落实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周期
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要统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半年检验1次。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周期,以该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进行调整,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完成的当日核定,具体流程及要求详见《货运车辆检验检测签注办法》(详见附件1)。
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直接采信环检、安检检测结果,不得重复检测
自2018年10月15日起,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环检(排放检验)、安检(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直接采信环检、安检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重复进行检测。综合性能检测项目,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办运函[2018]1253号)的规定。
三、加强检验检测"三检合一"后基础工作的管理
1.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时,应先查验该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和"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系列报告"后,再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对除环检、安检以外的项目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
2.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先开展综合性能检测,再开展环检、安检的,应要求车辆在完成环检、安检后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系列报告",再予以技术等级评定。
3.道路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时间应在环检、安检完成当月或次月内完成。
4.新增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车辆签注年审有效截止日期、车辆等级评定有效截止日期与安检检验有效期一致。车辆年度审验及等级评定时,应在审批系统中查验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记录。道路货运车辆经营者在办理年度审验及等级评定时应提供纸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运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照《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进行手工录入。
如遇国家部委出台新规定、新标准等,按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