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公司)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1日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大兴烟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原则上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摊位总数在200个(含)以下的不超过2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上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本规定中零售点之间距离应当从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进行测量计算的最近距离。
第九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与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央到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出入口中央进行测量计算的最近距离;
本规定中申请零售点出入口包含正常使用的所有出入口,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出入口包含正常使用的所有学生行走的出入口。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测量方法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本规定中采用如下测量方法:核查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严禁跨越存在标线、隔离设施的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核查人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当注册地址为院落时,应测量至院落内申请零售点最近的经营通道门口中心位置;注册地址为楼层时,应以最近方式行进至该楼层,遵从行人日常行为习惯的原则到达该楼层为止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2013年9月25日公布的《大兴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兴局〔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