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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北藏村宏志承强养殖场等73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
经我局核准登记的北京北藏村宏志承强养殖场等737户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查无下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北京北藏村宏志承强养殖场等73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听证告知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听证告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北藏村宏志承强养殖场等737户个体工商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北藏村宏志承强养殖场等73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xlsx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