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区民政局  日期:2024-07-24 09:44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依据《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综合照护管理、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安全协助、家庭照护支持等,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的床边。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大兴区范围内居家生活并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五条 参与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执业许可的服务方式中包含家庭病房、巡诊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四)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第六条 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门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

  第七条 提供家庭养老照护服务的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参与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公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服务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不良信息记录。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参与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基础服务(免费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经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二)专业服务(收费服务)

  已签约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如有其他专业服务需求,可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报服务机构所在镇街及区民政局备案,不得以床位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各镇街将服务对象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人名单反馈至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卫健委将服务对象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围,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已建立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房,相应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需要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环境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件;

  (二)安装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

  第十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分为申请、评估、改造、备案、服务、补贴发放六个流程。

  第十四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居住地的街道(镇)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镇街审核老年人的条件,建立XX镇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意向老年人台账(附件2)。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可主动与所在街道(镇)联系,提交《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申请书》(附件3),各镇街协助核实其相关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后提交区民政局核定。

  各镇街根据申请老年人及养老服务机构情况,遵循“就近就便”原则,在本镇街域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中选择匹配。若街道(镇)范围内暂无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由相邻街道(镇)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镇)研究同意提供服务。有特殊需求的各镇街可在全区养老服务机构中选择。

  第十五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评估。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所匹配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意向书》(附件4)。养老服务机构依据自身服务能力,对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附件5),依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实际情况,制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方案。

  第十六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无障碍、适老化改造。

  (一)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向街道(镇)残联部门申请进行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无障碍改造,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京民养老发〔2023〕282 号),向街道(镇)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按本文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支持政策、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适老化改造支持不得重复享受,老年人可自愿选择。

  (四)养老服务机构可协助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选配适老化改造产品(附件6)。

  第十七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录入。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坚持“人床匹配”原则,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局应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内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完成后,对应的服务机构需与服务对象按照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确认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方案,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对服务方案无异议的,签订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价格、付费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

  第十九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发放。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8〕411号),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 服务终止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属地为主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行综合监管,区民政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残联按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服务对象情况、开展服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满意度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服务项目,100%进行回访,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经核实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线上、线下日常管理。

  区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评估、服务和适老化改造情况进行抽查评价,连续2次满意度低于85%,或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全年累计5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投诉,由所在镇街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取消该机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第八章 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区民政局优先保障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需求。对签约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00元限额补贴,用于适老化改造相关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执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完成免费服务内容的,补贴标准为每月600元,其中区财政承担每床每月1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分期分批试点推进,在兴丰街道试点基础上,第一批在六个街道全面铺开,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起实施,如遇市级、区级相关政策出台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此文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项目申请表(老年人).docx

                  2.镇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意向老年人名单.docx

                  3.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项目申请表(养老服务机构).docx

                  4.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意向书(范本).docx

                  5.大兴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综合评估表.docx

                  6.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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