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权力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1 | 区民宗办 | B0402000 | 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设置批准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2 | 区民宗办 | B0402100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3 | 区民宗办 | F0400100 | 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 行政给付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依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 |
4 | 区民宗办 | F0400200 | 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给予专项扶持 | 行政给付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依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
5 | 区民宗办 | L0400600 | 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其他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区级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区级受理,市级相关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市级受理。 |
6 | 区民宗办 | L0401100 | 对民族宗教类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初审 | 其他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区级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由区级受理,市级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由市级受理。 |
7 | 区民宗办 | L0401900 | 对民族宗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进行初审 | 其他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由区级相关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区级受理,由市级相关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市级受理。 |
8 | 区民宗办 | L0402000 |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 其他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9 | 区民宗办 | B040270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区级管理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由区级办理;市级管理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由市级办理。 |
10 | 区民宗办 | B0400500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区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的由区级部门受理;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的由市级部门受理。 |
11 | 区民宗办 | B0401100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12 | 区民宗办 | B0401700 | 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事前备案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的,由区县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邀请的,由所在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由市有关宗教团体邀请的,由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
13 | 区民宗办 | B04008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或者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但该宗教活动场所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8条和第42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该宗教活动场所属寺观教堂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宗委。市民宗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需要由市民宗委审批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初审决定2日内,将全套审批材料报送市民宗委行政审批服务处。由市民宗委行政审批服务处转送市民宗委各相应宗教处。 |
14 | 区民宗办 | B0402200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15 | 区民宗办 | B0401200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16 | 区民宗办 | B0402400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17 | 区民宗办 | B0402500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查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18 | 区民宗办 | B0402600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19 | 区民宗办 | 新增事项 | 举办或者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事前备案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 |
20 | 区民宗办 | G04001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1 | 区民宗办 | H0400300 |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行政确认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我市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审定并备案 2.我市主要教职需兼任我市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非我市备案教职人员担任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离任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区分上述情况分别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市民宗委相关宗教处审定并办理注销备案。 |
22 | 区民宗办 | L0400400 | 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其他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23 | 区民宗办 | L0401600 | 藏传佛教寺院定员数额备案 | 其他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24 | 区民宗办 | L0400700 | 宗教培训班备案 | 其他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1.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审定并备案; 2.市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定并备案。 |
25 | 区民宗办 | L04024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 其他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 区级 | 区级独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