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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区局(公司)各部门 :
现将《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行政区域内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和其他共七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四条 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区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的现代化程度及区域影响力(即商圈)、人口、零售点历史峰值情况、零售点分布情况等因素,以社区、行政村作为最小市场单元,按最小市场单元每万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以下简称万人持证数)及零售点历史峰值将辖区市场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区域。
各等级区域内的最小市场单元设立零售点指导数量,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新设零售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零售点布局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部分作为最小市场单元。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本行政单位依据行政区划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城市地区、乡镇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四大类,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欠发达地区三中类,依据商圈规模及区域影响力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十四小类(详见附件1)。
每小类设置万人持证数上限,按照万人持证数上限确定最小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其中商业核心区类区域,不以万人持证数上限设置指导数上限,按照零售点历史峰值情况设置指导数上限。
本辖区零售点数量实行指导数上限控制,按照退一进一模式确定。
每个最小市场单元卷烟零售业态为其他类、娱乐服务类的零售点数量,分别不得超过该单元零售点总数的4.92%、2.72%。
第七条 本行政单位应当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退出、准入数量,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布局规划情况,《北京市大兴区合理布局区域万人持证数上限明细表》、《北京市大兴区合理布局区域指导数上限明细表》每年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每增加200户可增设3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三)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四)旅游景点、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数量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北京市范围内连锁门店总数达5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和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少于”等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2018年8月1日印发的《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兴局〔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合理布局区域万人持证数上限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