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5-000134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4年新建和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商发〔2025〕11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5-10-16 15:19:44
  • 发布日期:2025-10-16 15:19:41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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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新建和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要求,促进大兴区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现将大兴区《2024年新建和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在大兴区内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业态的企业主体。应符合《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支持内容

  1.新建和规范提升社区菜店。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及规范提升的固定连锁社区菜店(不含厢式、柜式售菜网点),在网点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2.新建和规范提升生鲜超市。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及规范提升的连锁生鲜超市,在网点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3.新建和规范提升便民早餐网点。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及规范提升的固定连锁便民早餐网点,在网点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4.新建和规范提升便利店(社区超市)。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及规范提升的连锁直营便利店(社区超市)(不含厢式),在网点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5.新建和规范提升便民理发网点。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及规范提升的连锁便民理发网点,在网点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6.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对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或依托于现状增加便民业态形成的、以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为核心,不断拓展社区商业服务功能的多功能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在装修及硬软件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额上限。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申请。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应方向,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经区商务局审查符合条件后,提交纸质版盖章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2.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

  4.发生费用情况(明细总表见附件4)

  5.连锁企业门店情况

  6.项目所在地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7.企业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便民理发业态需开具“便民惠民服务活动证明”

  8.申报单位近三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套表)

  9.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税种完税证明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10.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1-9月份财务报表

  11.项目点位新建/提升前后照片资料

  五、其他事项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手续合规、完备。

  2.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3.同一项目的相同投入内容不得同时申报区商务局多个项目。对2024年度已获得区级便民商业补贴资金的网点、2023年度或2024年度已获得市级商务部门商业发展补贴资金的网点,不再给予支持。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兴区商务局 流通发展科

  联系电话:010-81298261、010-81298262

附件1.2024年新建和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docx

附件2.企业基本信息表.docx

附件3.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4.发生费用明细总表.docx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2025年10月16日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建和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