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发改发〔2024〕5号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北京市卫 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 〔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托育试点期间收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公 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 于2100元。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统筹考虑政府投入、 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办托成本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 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行业部门可在此标准范围内,引导公办 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外公 示。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幼 儿园(托育机构)办园(托)性质、办园(托)条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 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区发展改革委、区卫健委、区教委、 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关于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关于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