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 基本信息
  • 法定职责
  • 领导简介
  • 内设机构
  • 所属机构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政南巷8号

  办公电话:010-69243360

  传真:010-69292494

  电子邮箱:hbjbgs@bjdx.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政南巷8号

  邮政编码:102600

  办公时间:9:00-12:00,12: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服务的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的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服务的受理科室:办公室

  咨询服务的联系电话:010-69243360

  信访投诉的联系方式:电话投诉

  信访投诉的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信访投诉的受理科室:稽查信访科

  信访投诉联系电话:010-69293006

  监督投诉方式(党风廉政):信函受理、电话受理

  监督投诉受理科室(党风廉政):生态建设科

  监督投诉受理时间(党风廉政):工作日9: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联系电话(党风廉政):010-69260518

  监督投诉通讯地址(党风廉政):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政南巷8号

  监督投诉邮政编码(党风廉政):102600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党风廉政):hbjzhk@bjdx.gov.cn

  监督投诉程序标准(党风廉政):1.信函受理:2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2. 电话受理:当日受理;3.调查处理:45个工作日内办结;4.延长答复: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投诉人;5.办结答复: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出具书面办理意见。

法定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生态环境技术政策。

  (二)负责本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大兴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本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本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实施。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市和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本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监督实施。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落实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

  (十一)配合做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中央、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牵头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关于中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的整改落实。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本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区生态环境工作。

  (十六)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十八)与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直排地表水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划定水功能区,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统筹协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2.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统筹河湖生态用水流量水量。

  3.两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